胡惠林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
张晓明,胡惠林等在《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蓝皮书总报告》中指出:文化产业有种种不同的定义。我们认为,就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中,文化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属性之外,还具有某些特殊的社会和意识形态属性。
李江帆教授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生产具有文化特性的服务产品和实物产品的单位的集合体。”
花建教授将文化产业概括为:以生产和经营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变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
冯子标教授认为:“文化产业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的总称。这些活动形成了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文化产品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广电和音像业、新闻出版业、教育与培训业、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健身与体育业、会展业等。”
邓安球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为市场进行创造、生产、流通、销售具有文化含量的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之有联系的各种支撑、参与等活动的集合”。
施惟达认为,文化产业是生产和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从中国学者对文化产业的论述看,他们在界定这一范畴时受到西方研究的影响,推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商业化,但又特别注重文化产业的精神性。而这和我国政府在对待文化产业的总体战略上是一致的。
通过对中外文化产业理论层面上的概观,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都强调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肯定了文化产业的经济属性;但在产业分类、范围、发展重心、政策导向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界定和认可。在国内通俗一点讲,所谓的“文化产业”即是将各种文化资源按照工业化标准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以获取利润并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的行业。应该说,文化产业是兼具经济属性和精神属性的行业。
三、“文化产业”类型的划分
文化产业是在现实中操作性很强的文化生产单位,它的发展必须在特定的框架和规范领域内才能更好地管理和操作。因此,文化产业的分类和管理就是一个十分现实和严谨的问题,它不仅具有学术研究的意义,更是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世界各国出于不同的国情和统计依据,对于文化产业的类别划分也存在差异,不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也有自己的看法。
从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看,它的包容性越来越强,文化产业的概念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而联合国的产业分类标准,对于世界各国规范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艺术、视听媒体、社会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10大类。后来联合国对这一分类进行了更加详尽和规范的修订,按照文化产业的性质分为文化内容发展、文化产品的制造、文化内容的翻印和传播、文化交流4大类,下设23个小门类。
除联合国外,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分类标准。如美国的文化产业称为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版权产业4大类,每一类下再细分为小类。其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包括出版与文学、音乐、剧场制作、歌剧、电影与录像、广播电视、摄影、软件与数据库、视觉艺术与绘画艺术、广告服务等类别,已经成为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拉动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日本的文化产业称为娱乐观光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业(电影制作及放映、展览、音乐及戏剧演出等)、信息传播业(报纸、杂志与图书出版、电视与广告、网络等)、体育与健身业、休闲娱乐业、旅游观光业5类。
韩国的文化产业范围涉及影视、广播、音像、游戏、动画、卡通形象、演出、文物、美术、广告、出版印刷、创意性设计、传统工艺品、传统服装、传统食品、多媒体影像软件、网络及其相关的产业。
澳大利亚将本国的文化产业分为5类,分别是遗产类(博物馆、图书档案馆、环境遗产等)、艺术类(文学和印刷、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和出版、广播、电子媒体和电影等)、体育健身娱乐类、文化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其他文化娱乐类。
加拿大将文化产业分为信息和文化产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电视广播、因特网、电信业、信息服务业);艺术、娱乐和消遣(演艺、体育、古迹遗产机构、游乐、赌博和娱乐业)等类型。
我国对文化产业内容与分类的界定源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要求,是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统一的。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发挥各部门的文化管理功能,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组”。课题组第一阶段的成果——《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于2004年3月正式出台,并应用到当年的全国经济普查中。
在这一文件中,还对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进行了界定和区别,理清了哪些是文化产业,哪些不属于文化产业。比如在“记录媒介的复制”中,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而数据复制、与文化无关的软件复制和资料复制则不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
同时,这9类产业部门又可根据与文化的关联程度划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1~4类)、文化产业外围层(5~7类)和相关文化产业层(8~9类)。越靠近核心层,文化产业的文化性越高、越密集;越到外围,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文化关联度越低。
当然,文件对产业的分类划分也存在一定争议。正如文件所言,《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因此,也就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而且本分类中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尽管存在争议,但这样一个分类划分奠定了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和管理的基础。
从国内外对文化产业的分类中可以发现,分类的标准并不一致,可以按文化层次、文化性质分,也可以按行业性质和生产方式分,而且具体的产业类别多是交叉渗透的。但这些分类都是结合当地的文化资源、产业基础和基本国情而定的,它们在本国更具有可操作性。就文化产业的生产来说,不同文化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最后无外乎两类:实物类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实物类文化产品如各种造型艺术、书籍、报刊、文物、音像制品等,以及支撑文化产业生产的相关文化设备;服务类则包含大多数文化产业类别,如各种表演艺术、影视、动漫、广播、游艺、娱乐,以及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都是以提供文化服务为主。以传统产业的划分看,文化产品的生产制造属于第二产业的范畴,而各种文化产品的流通、销售及文化服务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一般来说,理论上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文化产业的分类需要结合本国实际来构建。
四、“文化产业”的基本特征
文化产业作为“产业”除了具有一般产业所具有的特征外,如规模化、市场化、集团化等,还具有其作为“文化”产业所特有的一些特征。这对于我们清晰地、明确地认识文化产业的内涵,探析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文化产业是以文化资源的研究、设计、开发为依据,并将其文化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产业。和一般的产业相比,文化产业提供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它的产品不仅能带来利润,更带有精神性和文化性,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和个人的文化素养。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其特征:
1.文化产业具有精神属性
一般的商品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属性,商品的价值往往单一地体现在其实用性的使用价值上。比如粮食、木材、原材料、能源、实用工具和服务等,都是以满足物质上的需求而生产的。而文化产业所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品,它的价值并不是以实用性为诉求的,而是满足消费者在精神上的需求。比如艺术品、影视、音像、书籍、娱乐活动等都不是为了得到实际的用处,而是为了谋求某种心理和精神的满足。或者是陶冶情操,或者是休闲娱乐,或者是提高学识修养。也就是说,尽管文化商品都有物质的载体或表现形式,但是它们的价值并不在于物质本身,而在于其所内蕴的文化和精神,甚至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性。
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具有自己的特征,它的存在往往和国家的政策及意识形态相关联。因此,文化产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成为反映特定国家和地区文化特色的中介和载体。比如美国好莱坞的电影,作为文化产品,它不仅提供了视觉的享受,攫取了高额的利润,更在不断地向外输出美国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透过美国的文化产品,我们能够发现其中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审美情趣、舆论导向等,它们都内化在众多的文化产品中。同样,我国的文化产品也会体现出这一特征,不仅发挥其商业价值,更能体现精神价值,具有完善个人精神、提升国家文化形象的功能。
2.文化产业具有创新品质
文化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文化创新,只有创新型的产品才具有生命力。文化产业虽然强调工业化的标准,很多文化产品可以被无限制的复制,但是,最初版本的产生必须具有创新性。而且,创新往往贯穿从设计、生产到流通、消费的整个过程。美国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充分说明创新及对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文化产业在本质上是以原创性为根本的,作为母本的文化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正是由于创新品质的存在,才使得文化产业的产品或服务获得社会的认同,并且对它的消费使用不会消耗产品的文化价值,能够通过重复生产获得利润,而且生产复制的次数越多,产生的价值越高,影响越大。如果能形成独特的品牌,则更能带来额外的价值。
3.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性
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国家地区的文化环境和政策法规,更受制于其自身的产业规律。
文化产业所提供的商品,前期的固定成本都比较高,但是是否能够收到好的效益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唱片的制作,前期在作曲、录音、混音、编辑等环节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是否获得创作者和听众满意却难以预料。而且,此类产品的复制成本极低,面临着盗版的风险。在加纳姆看来,这种风险来自“受众对文化商品的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与不可预测性”。而且,文化商品的受众基于不同的文化水准和价值观,可能会导致文化商品或者因层次问题而出现“曲高和寡”的现象,或者因意识形态而被相关部门限制。
4.文化产业具有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属性
文化产业被称为“无烟工业”,已经非常明确地反映出其产业性质。它主要是依靠智力、知识和文化创新来带动产业发展,而不是通过物质资源的消耗来实现盈利,而且文化产业将文化、艺术、技术、经济相融合,可开发资源丰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
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消费往往表现为一种品位的象征,它所内涵的文化价值可以超越其商品价值,满足消费者的感性需求,比如品牌认知、视觉传达、心理体验等,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在这里,消费者关注的是产品或服务的符号价值,文化产业成为生产经营文化符号的产业,可以创造出更多的附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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