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答: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工作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应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1.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2.答: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的要求是:第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23.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4.答:内部控制的方式主要有: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等。
25.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6.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特别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1)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3)政策水平。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4)组织能力。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5)身体条件。即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胜任领导和组织工作。
27.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登记;(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8.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上岗注册、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记载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于1998年1月23日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遭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30.答: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31.答: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按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形式包括: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参加财政部门集中组织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32.答:根据规定,会计员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33.答: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是:(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3)会计人员的土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4)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34.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绫的一种工作程序。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交接的程序:第一,要认真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必须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第三,交接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第四,会计工作临时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人员的责任: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备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5.答: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的范畴,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实施主体不同;三是适用客体不同;四是法律性质不同;五是适用对象不同;六是处罚形式不同;七是法律救济不同。
36.答: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
1.答:(1)企业销毁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1)答: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公司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一张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3.答:(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陈某没有会计证。(2)张某调离该厂,应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职工福利费不符合规定。厂长授意会计主管作假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5)账簿记录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登记,并且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能跳行、隔页。(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4.答:(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王某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需要办理交接手(3)甲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1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规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签署意见。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甲工厂厂长对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答:(1)事件中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样的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事件中,业务员示意售货员开具假发票并目的得逞,假发票无非有两种可能:一是购买的商品是业务员个人私用物品,并非单位所用;二是购买的商品虽属单位所用,但多记数量及金额。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伪造会计凭证(2)在这一事件中,假发票的开具者、索取者、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会计人员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提供方便的行为。
本案例事件中的伪造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D2.C3.B4.A5.B6.D7.A8.A9.B10.A11.C12.B13.B14.C15.B16.A17.D18.B19.C20.A1.ABCD2.ABCD3.AB4.ABCD5.ACD6.BD7.AB8.ABCD9.ABC10.ABD11.ABCD12.AC13.ABC14.ABD15.AD16.ABC17.AC18.BC19.AD20.ABC21.ABCD22.ABCD23.ABCD24.ABC25.ABCD26.ABCD27.ABCD28.ABC29.ABCD30.ABCD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
1.单位个人现金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5日2日5.现实购买力法定清偿力6.开户银行开户单位7.基本存款一般存款8.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9.人民币纸币金属辅币10.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1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单位个人本地异地12.资金13.票据结算凭证1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1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无效银行不予受理16.不予受理可予受理l7.结算凭证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18.出票人自己委托付款人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持票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19.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20.出票背书承兑保证21.票据权利人绝对丧失相对丧失22.投资消费个人23.结算24.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5.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6.注册地住所地27.真实性完整性28.法定代表入主要负责人29.日常转账现金收付30.税务登记证31.一个多头32.数量33.借款其他结算34.特定用特资金35.临时机构经营活动36.投资消费结算37.转账现金38.铸币铸币纸币信用货币人民币39.收入支出库存40.权利义务票据法律关系41.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付款请求权追索权42.结算融资43.票据金额44.权利责任45.收款人46.转让授予签章47.付款人48.债务人担保49.权利人代理人50.签名盖章签名盖章51.绝对相对任意52.必须无效53.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54.挂失止付55.同城异地56.金额收款人57.付款人收款人58.银行卡信用证电汇信汇托收59.信用卡借记卡60.贷记卡准贷记卡
1.答: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1995年5月lO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和2004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等。
2.答: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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