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4.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跑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答: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答:处理决定无效。根据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2007年2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7年3月12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的时间里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本例中税务所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1.A2.B3.C4.B.5.C6.A7.C8.A9.A10.D11.C12.C13.B14.A15.D1.ABCD2.ABCD3.ABCD4.ABC5.ABCD6.ABC7.ABCD8.BCD9.AB-CD10.ABC11.ABD12.AB13.ABCD14.ABC15.ABCD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规范义务2.爱岗敬业服务群众3.会计职业4.2001年5.人员行业6.会计法律制度7.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8.学习培训实践9.单位经营管理经营决策10.意识态度质量11.合法化精神世界12.他律性自律性13.核心14.自我学习自我修养15.品质水平l6.基础17.知识更新18.刑事处罚行政处罚19.警告通报罚款20.降级降职撤职1.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答: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广泛的在会性。
3.答:爱岗敬业:(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安心本职岗位,任劳任怨。(3)严肃认真,一丝不苟。(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2)执业谨慎,信誉至上。(3)不为利益所诱惑,不泄露秘密。
廉洁自律:(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廉洁自律。(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客观公正:(1)端正态度。(2)依法办事。(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4)保持独立性。
坚持准则:(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1)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2)具有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3)不断迸取,提高业务水平。
参与管理:(1)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1)树立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4.答: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5.答: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6.答:接受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自我教育,是指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我修养自身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活动。它是相对于接受教育而言的。
7.答: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即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使会计人员从中得到警示,从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如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党性教育、政策教育、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等。
8.答: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9.答:检查的途径主要有: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10.答:七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提升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二是强化行业制度建设,提升行业专业服务的独立性;三是研究和完善职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构造行业发展的微观基础;四是强化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是加强协会建设,提高协会服务水平;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七是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11.答:会计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应当继承、发扬会计人员表彰制度,以起到弘扬正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进行表彰奖励,应注意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具体可以采用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并通过公开刊物等大众媒体予以广泛宣传,营造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12.答: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做出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另外,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13.答: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会计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企事业单位要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氛围。
1.答:刘某的行为违背了爱岗敬业、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答:(1)甲公司张某、李某、王某均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张某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其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于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李某、王某作为会计人员,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其行为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李某、王某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李某、王某为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诮
3.答:(1)公司主工要负责人张某要求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此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和“公司企业不得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的规定。李某组织会计人员王某以虚做营业收入、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公司财务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丙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违反了《会计法》“任何单位不得提供不实财务会计资料”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的规定。张某、李某和王某都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和坚持准则的要求。
(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丙公司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王某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李某和王某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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