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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1页)

缺少行政集权

全国的多数没有包办一切的思想。——为了实现它的主权意志,它必须利用城镇或郡县的行政官员。

我在前文中曾就两种集权进行过区分,我将其中一种称为政府集权,将另一种称为行政集权。[1]

只有第一种集权存在于美国,第二种集权则不存在。

如果领导美国社会的政权掌握了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而且拥有对一切发号施令和习惯于包办一切的权力;如果它在规定了政府的总体原则之后,还要深入研究应用的细节;如果它在规定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之后,还要一路延伸至个人利益,那么,自由在新大陆早就消失无踪了。[2]

在美国,多数虽然往往拥有专制君主的嗜好和本能,但其仍然缺乏实施暴政的最完备的工具。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中,中央政府至今只管理少数引起其注意的重要事务。它从不规定社会的次要事务,甚至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打算这样做。多数虽然变得越来越专制,但其没有增加中央政府的职权,它只是将无限权威赋予自身。因此,专制在一个点上可能大大加强,但其尚未延伸至所有。[3]

此外,不管全国的多数的激情多么振奋人心,不管多数的计划多么激情澎湃,其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于它的意志。[4]当代表多数的中央政府作为主权机构发布国家命令时,它必须依赖官员执行命令,而这些官员并非总是隶属于它,它也不能每时每刻对其进行指导。因此,城镇和郡县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减缓了民意大潮的流速,就是改变了民意大潮的流动方向。即便法律具有压制性,自由也能够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找到庇护所;多数无法深入事务的细节,我甚至敢说多数无法管住行政暴政的愚蠢行为。多数本身也不认为自己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它尚未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力。它仅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其尚未掌握扩大这个力量范围的技巧。

这一点令人反思。[5]如果像美国这样的民主制度在某一个国家中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以前有过一人统治的政权,且其创建的行政集权已经进入习惯和法律之中,那么我敢说在这样的共和政体中,其专制会变得比欧洲的专制君主国还要令人难以忍受。要到亚洲才能够找到能够与这种专制相提并论的制度。

美国的法学家精神以及其如何作为民主的平衡力[6]

尝试找出法学家精神的本性是有好处的。——法学家在即将诞生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学家从事的工作如何使他们的思想具有贵族主义特色。——能够抑制这种思想的发展的偶然因素。——贵族发现自己容易与法学家联合。——暴君能够从法学家处获得的好处。——法学家如何成为唯一与民主元素结合起来的贵族元素。——使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精神倾向于具有贵族气质的特殊原因。——美国的贵族是律师和法官。——法学家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法学家的精神如何进入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及其最后如何使人民本身都具有了行政官员的某些本性。

[≠我在前文中曾经提到美国的地方行政长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政治权,我现在需要探讨的是其倾向于如何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的法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或者是由立法机构)任命的,他们几乎很少通过人民选举产生。

但是,如果法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过使他们的职位变为终身制,他们所拥有的本能就会与人民的本能截然不同。

当一名公职人员被赋予官职时,他在社会中拥有的个人利益保持不变。即便他并非总是发展的敌人,但他必定是革命的敌人,即便这名官员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他也会因其所受的教育而重视稳定且因本能而钟爱稳定。

事实上,在所谓的法学家精神中,不可思议地存在着某种贵族气息。

不管是哪个不允许自己因某个事实或某个特定时期而得出结论的人,都会因为全部的事实和连续的时间而轻易发现法学家精神所具有的这种趋势。≠]

当你拜访美国人和研究他们的法律时,你会发现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美国人允许法学家对政府产生的影响,是美国今天应对民主的错误的最强大的屏障。在我看来,这种效果似乎源自一个一般原因,而尝试确定这个原因是有用的,因为它可能在别处再现。

在过去的500多年间,法学家在欧洲一直参与政界的所有活动。有时他们作为政权的工具,有时他们把政权作为自己的工具。在中世纪,法学家的巧妙协作使王权得以扩大;从那以后,他们便强有力地致力于限制这种权力。在英国,他们与贵族结成了亲密的联盟;在法国,他们曾作为最危险的敌人出现。那么,法学家是否仅仅屈服于偶然的和暂时的冲动呢?或者说法学家是否因为环境而屈服于他们天生的和经常重现的本性呢?我想弄清这一点,因为法学家也许要在即将诞生的政治社会中扮演最重要的角色。

把研究法律作为自己的专长的人在工作中养成了遵守秩序的习惯,喜欢讲究规范,对观念之间的规则联系有一种本能的喜爱,这自然使他们强烈地反对民主的革命精神和没头没脑的激情。

这种效应根据你研究法律的程度的不同而或大或小。

在像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所有的法律都是[法学家(编辑者)]根据其对规律性和合法性的偏爱而制定的。

此外,在所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中,比如英国和美国,对过去的喜爱和尊敬几乎总是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与对合法性的喜爱相互融合。

这在类似于法国这样的国家中是不同的,其所有的法律都是按照一定规范制定的。

英国的法学家尝试确定做了些什么,而法国的法学家则尝试确定这样做的意图是什么。前者想要的是证据,后者想要的是论据。前者想要的是决定,而后者想要的是理由。[参阅后文。——编者注]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获得的专门知识使他们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单独的阶层。他们在知识界中形成了一个特权阶级。每当他们发挥专长时,他们会觉得自己具有优越性;他们是一门尚未普及的必不可少的科学的大师;他们在公民中充当仲裁人,而引导诉讼当事人的盲目激情走向正规的习惯又使他们对群众的判断产生一种蔑视。此外,他们还自然地形成了一个团体。这并不是说他们已经达成协议并打算一致奔向同一个目标;而是说研究的相同和方法的统一将他们的思想联系起来,就像利益能够将他们的意愿联系在一起那样。

因此,你发现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隐藏着贵族的一部分兴趣和习惯。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于秩序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对于规范有一种天生的喜爱;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并且暗中对人民的政府心怀蔑视。[7]

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自然倾向已经强大到足以令他们无法抗拒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就像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的眼前利益。

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不能在政界中获得类似于其在私人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你可以肯定,在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中,法学家[置他们的天生喜好于不顾]必将成为革命的活跃分子。但是,你必须尝试判定引导他们走上破坏或者改变之路的原因是他们的固有本性还是出于偶然。的确,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8]但有待研究的是他们之所以能够以这种方式行事,是因为他们研究了法律,还是因为他们未能参与法律的制定。[9]

500多年前,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但在今天,他们却维护王权,成为王室权威的拥护者。[10]然而,贵族仍然保持其自身的本能与偏好。

你也应当注意,谨防将团体的个别成员视为团体自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你会发现法学家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位。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贵族。几乎所有撼动世界的民主运动都是由贵族发动的。

一个精英团体永远无法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所有野心,往往有较多的才能和激情没有用武之地,而你不难发现很多人因为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转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获得更大的权力。

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全由法学家做主的时期,我也不认为大部分法学家在任何时期都能够作为秩序之友和改革之敌。

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位高权重而无人反对,[拥有更多使他们居于社会的上层阶级的理由,]那么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且他们将表明自己是反民主的。[11]

当贵族政体使法学家无法晋升时,它会发现法学家成为其最大的敌人,因为法学家的财富和权力虽不如贵族,但他们的活动独立于贵族,而且他们认为自己的文明程度与贵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当贵族愿意与法学家分享他的某些特权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够非常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可以成为一家人。

我也倾向于相信一个国王总是可以轻易使法学家成为对他的政权最有利的工具。[12]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推翻行政权,但是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同样,尽管你常常看到社会的上层阶级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对抗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往往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法学家通常畏惧国王,但他们往往蔑视人民。]

法学家对秩序的喜爱高于一切,而秩序的最大保障者是权威。此外,不应当忘记的是,即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也通常将合法性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假若立法者本身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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