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 20 世纪第二个 25 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
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
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
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①林耀华研究了
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
②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 9— 10 页。
③同上书,第 249 页。
①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 151 页。
①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 4、5 章。
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②一些家庭积累了
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③如果我们根据
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
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
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④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
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
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⑤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
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
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
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
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
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
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①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
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
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
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
式。②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
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
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
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
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
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
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
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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