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过程中发现,这篇学位论文也以同样的标题以书籍的形式出版。麦克唐纳把这些文章的中文全文发表
在《法学研究》第46 卷第 2 期(1972 年)第 99—107 页,附有用日文写的评论;又用英文在《浪人》
(东京)第 14 期(1973 年 12 月)第 37—47 页和《中国季刊》第 68 期(1976 年 12 月)第 751—777 页
论述这些文章。
他补充说,这两种类型的运动都是,而且将继续是重要的、必需的。同时,
他强调一个有效的运动必须源出于“民”。“如果现在的湖南自治运动能够
成功地建立起来,但是其源不在‘民’中,而在‘民’外,那么我敢说这样
的运动是不会长久的。”②
至于说这些话的广阔背景,毛泽东及其他起草 1920 年 10 月 7 日召开立
宪会议建议的执笔者,概括他们对全省和全国的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观点
如下:
我们觉得湖南现在所要的自治法,即与美之州宪法,和德之邦宪法相当。中国现在四分五裂
不知何时才有全国的宪法出现。在事实上,恐怕要先有各省的分宪法,然后才有全国总宪法,一
如美德所走的那一条由分而合的路。①
毛泽东 1920 年在这个方面所写的文章,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与他的长期观点
是决不一致的;从 1917 年直到他生命的终结,他一直强调全国统一和国家强
盛的重要性。然而在其他方面,在上引各段中提出的各种思想,对毛泽东后
来作为革命者的整个生涯的政治态度,都是典型的。他一方面提倡“入于其
中”,参与具体建设——他的意思显然是革命者,或改革者,应该深入到社
会现实中去。但是,他同时也察觉需要在外部发动运动,以推动事业。换句
话说,尽管政治活动家应该响应“民”的客观要求,应该深入到民之中去,
以便动员他们;而另一个处在民之外的组织也是需要的。可以说,毛泽东在
次年加入的列宁式的共产党,正是一个这样的组织,它不允许把自己混同于
群众,而是要站在群众之外。可是同时,毛泽东在他的整个政治生涯中,从
不犹豫地、大胆地深入到各种事件中去,并且参与具体的组织工作。
在湖南自治运动时期,毛泽东的文章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关系到为了
“民”而进行这些活动;运动最初的推动力与激励也来自“民”。毛泽东把
这个词放在引号内,强调了这个词的意义不甚明确。这是他 1919 年文章中的
“民众”吗?或者是从未远离毛泽东关注的中心的“中国人民”或“中华民
族”?或许这正是毛泽东的思想的一个特征,这两个实体是不可分割地连在
一起的。自 1918 年或 1919 年以后的任何时期,他决不仅仅是,或主要是个
民族主义者,只关心中国的“富强”。可是他也不是像 M.N.罗易那样,不根
据民族进行思考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在 1920 年这一年中,毛泽东对向西方学习如何改造中国社会的态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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