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甩着抹布直摇头,
"现在当律师谁瞧得上?
就那点死工资!
还不如我扫地的外快多!"
田平安懒得再听这些抱怨,心想钟衙内肯定结过账了,便径直离开。
他开上那辆钟衙内送给他的桑塔纳回城,准备去有名气的小金家拉面馆吃两碗拉面,然后赶去刑警队上班。
田平安握着方向盘的手微微出汗,桑塔纳在坑洼的县道上颠簸。
窗外青纱帐般的玉米地连绵起伏,墨绿色的波涛在晨风里沙沙作响。
钟衙内待自己确实不薄——
一个穷学生,如今开着局长的赠送的轿车,加着公家的油,在县城里体体面面地当刑警。
这份知遇之恩,现在人家落了难求上门来,岂有不帮之理?
但他指节发白地攥紧方向盘。
帮归帮,分寸绝不能丢。
冒充钟衙内去稳住袁梦莹可以,搂搂抱抱都可以,但若是假戏真做...
如果真的发生了男女关系,那便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
"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钟衙内"发生关系,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学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从头背到尾,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这法律条文,终究要落到实处的。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这事儿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利用欺骗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依据法理,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的,仍构成强奸。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
1.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2.客观上实施冒充行为;
3.被害人因误解而"同意";
4.该同意因欺诈而无效。
四要件齐备,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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