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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银锁的秘密5(第1页)

“黄律师,我没事!”蓝田凄婉一笑道:“我这叫做屋漏偏遭连夜雨,刚挨工伤,病伤才刚刚医好,又挨自己的妈妈告上法院,看我这霉倒的,尽走背字运。黄律师,我的事请你多多费心了!”

“好的,开庭的时间到了,我们进去吧!”

蓝田在曾香莲的搀扶下走进了法院大门。正在这时,远处有一个女人在偷偷地注视着他。那个在暗中偷窥他的女人正是从加则村赶来法院旁听审理此案的田凤。瑶青看见蓝田一瘸一拐走进审判庭,怒目瞪着蓝田暗骂:杀千刀的,想到你这么不孝顺,当初生下你的时候,我就应该掐死你。

在瑶青的心中,一个迷让她迷惑了一辈子。瑶青感到不可思议的还是当年生的那个死婴孩。

正因为生那个孽种是死的,所以才生了三天三夜才出得来。瑶青迷惑,明明看见杀千刀的已经没了气息,是个死人。怎么搞的?蓝锦高抱他出去埋葬的时候,他怎么就过了过来?

瑶青还有印象,当年蓝锦高抱他回来的时候,告诉家人说,杀千刀的是假死。如果真是假死,杀千刀的命真大,死了那么久,风吹就活了过来。再看看他这次挨工伤,腰断脚断他仍没有死。

小小婴孩死去多时,怎么让蓝锦高抱出去埋葬的时候就活了过来呢?瑶青暗骂蓝锦高:蓝锦高,没良心的东西,如果你活着,我非把这事问个清楚不可。

蓝田看到瑶青,心乱如麻,感到悲哀。暗叹:妈妈把我告了,我妈妈到底把我告了。瑶青她是我的妈妈吗?

这时,法官走进审判庭,书记员喊全体人员起立,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法官环视一下众人,严肃地吩咐原告、被告坐下。书记员见法官坐下,征得法官的同意,对在座的原告、被告及双方的律师念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院提出。

(5)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6)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将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训戒,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读罢法庭纪律,法官便询问原、被告双方能否遵守法庭纪律,法官见原、被双方都承诺遵守法庭纪律,说道:“瑶青状告蓝田拒绝赡养母亲和拒绝母亲来柳州市跟随居住一案,是不公开审理的一般民事安件。你们原、被告双方还有没有跟案件有关联的人参加旁听,如果没有其他人员参加旁听,法庭就开始审理这件母亲状告儿子不赡养老人的案件。”

原、被告双方律师都说没有人参加旁听。于是,法官要求原告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瑶青的代理律师说道:“我叫罗团,是大塘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做原告的代理律师。”

法官见原告方到庭人员陈述完毕,便要求被告方蓝田的出庭人员依次说明自己的姓名、职务或职业以及代理权限。蓝田的辩护律师黄宇说道:“我叫黄宇,是青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法官见原、被告双方陈述完毕,问原告:“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没有异议?”

原告回答没有议。法官又问被告:“被告对原告出家庭人员的身份有没有异议?”被告回答无异议。于是,法官说道:“经本庭核对,原告及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案由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朱娟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调解的权力;自行和解的权利;查阅庭审笔录的权利。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关诉讼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必须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宣读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被告双方一致回答清楚。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各方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双方一致回答不申请回避。法官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瑶青的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说道:“法官,被告蓝田是我当事人的儿子,现在我的当事人年岁已高,况且在农村已没有子女在身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我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对我的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与被告居住的主张。”

法官要求被告方作出辩护。蓝田的辩护律师说道:“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是原告的儿子不假。但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同时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来柳州市与我当事人居住的要求。我方认为原告依据的法律规定条文认识不清,有意混淆事实,造成不公平的现象。鉴于法律公正严明,人人平等的原则,我请求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官要求原告方作出回应。罗团律师站起来责问蓝田:“被告,你是不是叫蓝田?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蓝田肯定地回答是。罗团又问蓝田:“请问被告,你是不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我是瑶青的儿子吗?我是瑶青的亲生儿子吗?这个问题自小就在蓝田的心中留下抹不去迷惑。现在被律师重提,迷惑又象雾一样缠绕心绪:我到底是不是瑶青的儿子?

罗团律师见蓝田迟迟没有回答他的话,又问道:“请问被告,你是不是我当事人的儿子?请你回答我是或者不是。”

蓝田看瑶青一眼,说道:“可能是吧!”

“可能是吧!你的回答不符合问题的要求。你只能回答我是或者不是?我再问你一遍,你是不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

“是!我是瑶青的儿子!”

“法官。”罗团律师说道:“被告已经回答是我的当事人的儿子,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我的当事人没有理由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我的当事人的赡养义务和同意我的当事人来柳州市与被告居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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