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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章 可怕(第1页)

高炽沿着床边坐下来,伸手摸了摸张昭华的肚子,莫名其妙地又摸了一下自己的肚子,好像在摸西瓜一样,末了还点头道:“你这肚子,终于比我的大了,里头不是盛德,而是一个小娃娃。”

张昭华原本啜着红枣汁,闻言“噗”地一声喷出来,道:“等我把这个小娃娃把出来,肚子就下去了!”

高炽皱着眉头想了一下,不由得无语:“你这个词用的,好像出个恭,孩子就出来了一样。”

“要真这么简单就好了,”张昭华也有点害怕:“我挺怕痛的,这孩子可不要折磨我。”

张昭华到底是后世来的,健康常识是知道的,怀孕后面两三个月,就不能可劲儿吃了,孩子在母体过于肥大,遭罪的还是自己,所以现在几个教养嬷嬷劝她多吃,她嘴上嗯嗯着,实际上每日多少饭量,她把控地很严格,同时每天至少要在花园子里走上两趟,拉开盆骨髋骨,就是为了后面生产的时候少受点罪。她上辈子就见过一个年轻的孕妇,怀孕的时候懒得要死不运动,生产的时候盆骨根本打不开,疼了三四天,最后没办法只能剖腹产了。

你说这时候哪有剖腹产,自己不警惕一点,等到生产的时候,那可就是半只脚踏进鬼门关里,张昭华这种焦虑,也只有自己知道。不过教养嬷嬷每天都给她摸一遍肚子,都说好得很,她们这一套张昭华半信半疑,不过据说最后一个月就很重要,能摸出来孩子头是不是渐渐朝下,若是不能朝下,那就妥妥地是难产的征兆,这在后世也是一个道理,医生看到脚出来的时候,也会考虑重新塞回去剖腹产的可能。

听说这群嬷嬷也是厉害,能有一套办法将孩子在肚里转个个,但是具体什么办法,她问了,也没一个说的,倒是钱嬷嬷似乎知道一点,隐晦地说什么要用马,把人拉在马背上磨,总之听得张昭华是鸡皮疙瘩起了一身。

她自然不希望落到这样的情境,今日听高炽不知是戏谑还是什么的话,她就不乐意道:“你说要是你们男人也能生孩子就好了,你也生一个,生的时候把你肚子里那层油也全刮出来,瞧你五官长得也不赖,毕竟跟高煦同一个爹妈,遗传上也没差。只是由于你胖,才没显出来好看。”

高炽听得大惊:“男人哪里能生孩子!”

“是不能生,”张昭华见他摸着肚子一副受惊过度的样子,不由得哈哈大笑:“也就这么一说,叫你想象那样的情景,也好知道我们女人不容易。”

高炽仿佛一时半会儿还没醒过神来,桌上的书都被他一袖子拂掉了,张昭华捡了一本一看,居然是《大明律》,随意翻了几页,却被高炽给夺走了。

“你怀着孕呢,”高炽道:“这种刑书,还是别看的好。”

高炽讲究的地方不多,倒是在张昭华怀孕的时候讲究起来,不肯让她看这样所谓“斩人肢体,凿其肌肤”的书,就连《左传》,也悄悄没收走了,自然叫张昭华老大不满。

“我问你,”张昭华道:“在儒家看来,礼所容许的,认为是对的,也为法所容——是也不是?”

高炽点头道:“是。”

“那礼所不容许的、禁止的,也必然为法所禁止。”张昭华狡辩道:“所以才称为礼法对不对?那这么说,我看法书,就是在看礼记,你凭什么不让我看呢!”

儒家的治世理念,是以仁义为质,以礼为表,而“法”这个东西,和“礼”其实天生不和,真正的“法”在战国时候的法家那里,然而最后是儒家取得了主导地位,所以他们将“法”这个东西改换了概念,或者说变成了一种与法家思想中的“法”大相径庭的东西,让“法”开始从于“礼”,包含在礼的范畴之内,但又与“礼”有所别,形成了具有儒家特色的“礼法”观念。所以儒家所言“礼”有两种性质不同的部分,一部分具有道德的性质,另一部分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一部分具有法律性质的东西,就是儒家提倡的“法”,而无论是作为道德的礼,还是作为法律的礼,它所维护的价值理念,都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仁义。

这是张昭华诡辩的核心,高炽要反驳她,就要反驳《礼记》,自然是不可能的,所以高炽道:“我在这里说刑法,你却跟我说礼法,照你这么个歪理,我把《大明律》拿走,给你一本《礼记》,你就当是《大明律》来看,岂不是一样!”

高炽就聪明在不进张昭华挖的坑里面,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所以这回轮到张昭华目瞪口呆了。

她刚要张嘴反驳,脑中忽然略过刚才那几眼看到的东西,登时一个激灵,叫道:“快把书给我!”

高炽便站了起来,偏不让她拿,原想着张昭华这样笨重的身体,是不会坐起来跟他抢的,结果张昭华还真一个翻身从床上蹦了下来,吓得高炽急忙用手去扶:“你怎么这么莽撞!”

张昭华抢到书,急忙翻到刚才她看的一页,这一本书乃是《大明律》卷二十五,上面记录的是“犯奸”名目,所谓的“犯奸”就是广义的强奸,其中包括**、卖奸、刁奸种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前张昭华也看过这一卷的大明律,但是她刚才一眼扫过去,却看到了之前她并没有在意的东西。

只见上面写着——“凡**,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忽略前一句和后一句,中间这句“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叫张昭华浑身颤动,满是突然起来的寒噤。

这一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凡妻妾与人**,按律法规定,要抓起来绑送官府,官府会依律判决杖责八十,男女同罪。但是这一条往往不会执行,因为就在大明之前的元朝的一百三十年的时间里,按照《元律》的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也就是说若是有一人的老婆和人**,这人杀死他老婆**夫,并不犯法。

所以即使大明建国三十年了,各地依然有遇到**案,丈夫直接杀死妻子**夫,带着头颅去自首,然而官府不根据大明律这一条,反而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判处丈夫无罪。这是实际审案之中,人情高于礼法的一条,但是张昭华看得不是人情礼法,而是这其中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男女这一条。

她再往下看详细解释——“非奸所捕获及指奸,俱无证迹可验,故勿追论”。

大明律对这一条有个非常大的限制词,叫“奸所”,而这个词也出现在了《元律》之中。什么叫“奸所”,就是**的场地。只有当场捉奸了,看到赤、裸、裸的男女二人,丈夫才能当场杀人。而若是没有当场看到**的一幕,只是听凭别人说二人有**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指奸”,以及二人即算**了,但是不是当场抓获,而是事隔一段时间或是其他场地,那都被认为是没有证据可以查验,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丈夫不能追究。

为什么要加个“奸所”这样的词?为什么只有看到两人当场**,丈夫才能提刀杀人?

张昭华原先没有想这么远,或者说,一般人不会注意到这么远的地方,除非他是切切实实参与刑名工作的人。

因为如果没有“奸所”这两个字,丈夫可能会因为疑心,而将妻子和所谓的奸夫挨个杀死——这是常见的一种,然而还有一种非常可怕的情景,那就是一个人想要杀掉妻子,他便说妻子和某个人私通,杀了妻子和这个人。

又或者,一个人有个仇人,他想解决这个仇人,便把仇人杀了,然后回去把自己的老婆杀了,然后说我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最后如何,这人无罪释放了。

之所以杀他们,因为他们**。

张昭华不由自主地想起了小苗,想起了高燧。

小苗,当真是和太监**,被高燧抓住了,所以不能见容,因而杀死的吗?

这个案子说起来,让张昭华觉得很没有头绪,因为小苗也死了,跟小苗**的太监也死了,一切都是高燧的说法,所有人都信了。

但是如果,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呢?

张昭华一颗心像钟摆一样,只是在胸腔摇来摇去,她不断试图说服自己,案子是审理所查验的,徐王妃和燕王结案,中间并无异常传来,只是王妃将高燧身边的人大换血,之前很有一些熟面孔都不见了罢了。

张昭华低下头去,她知道这一切也许真的不对,但是她不想再让这已经渐渐沉下去的渣滓,再重新泛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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